法治中广TV讯 (邢佑谦) 为扎实开展“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结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规定,梳理检察办案中“打击是否到位”“保护是否到位”问题排查指引清单,结合中央巡视组、中央督导组交办的涉法涉诉案件和正在办理的涉企案件,进行对照查摆检视。
认真检视“打击是否到位”的问题
一是检视在办案中是否严格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中欺行霸市、强揽工程等犯罪行为;是否严厉打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是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否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企业索贿、受贿的职务犯罪;是否严厉打击严重的企业行贿犯罪;是否依法惩治侵害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以及危害口岸建设运行的犯罪;是否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
二是检视在诉讼中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加强立案和侦查监督,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立案、违反办案程序、滥用刑事追诉权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是否依法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对涉案民营企业违法查封、冻结、扣押、保全等行为;是否加强对涉民营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对涉企刑事、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是否依法提起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是否加强对财产刑执行活动的监督;是否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因不依法履行执行职责及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被执行人,致使民营企业产权受到侵害的案件。
认真检视“保护是否到位”的问题
一是检视是否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明晰罪与非罪界限,准确区分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
二是检视是否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企业涉案人员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法从宽处理;是否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从速办理涉企案件,尽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损失。
三是检视是否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对企业涉案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的,是否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处于社区矫正期或取保候审的企业人员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便利。
四是检视是否慎重适用涉财产强制性措施,加强对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的监督,是否对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是否落实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的衔接机制,向相关企业主张生态修复费用及惩罚性赔偿时,通过分期支付、替代性修复等方法促使其接受惩罚、守法经营。
五是检视是否强化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对反映损害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建立台账、优先办理,对案件确有错误的,是否坚决依法启动纠错程序;是否完善涉民营企业案件的申诉、复查、再审等机制,对涉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判决或裁定中,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对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目前,内蒙古检察院正在通过梳理涉企清单,列清案件类别、基本案情、办案进度和结果、打击或保护是否到位情形、落实法律政策的意见举措、检察官依法办案释法说理等情况,对在办案件严格要求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规定,依法办案。对依法办结案件要强化释法说理,为涉案企业解开法结、打开心结。
责任编辑:许克华